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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观新闻记者 魏冯
1月28日,川观新闻记者从省卫健委获悉,《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2月15日施行,有效期五年,在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等方面更加便民。
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基层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省卫生健康委对2019年3月20日出台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共十四条)进行修订完善,形成的《办法》共十六条,主要修订了四方面,省卫健委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办法》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比如,《办法》第六条规定:支持“婚育一件事”一次办。这意味着加强了与民政、公安部门的信息共享 。
“‘婚育一件事’一次办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户口所在地在四川省内的当事人,可在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的同时,一并请民政工作人员代办或协助群众完成生育登记、婚姻状况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变更婚姻状况)、夫妻投靠户口迁移三项业务,让群众少跑腿。”省卫健委相关处室负责人拿出1月省卫健委、民政厅和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四川省“公民婚育一件事”系统操作手册》介绍,当事人选择在“婚育一件事”办理生育登记时,由办理人员录入数据项,系统会自动推送生育登记信息至“四川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卫健部门查收当事人提交的生育登记相关信息后,当事人即可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下载、打印《生育登记凭证》。生育登记由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不是必须办理。
《办法》也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办法》第五条规定:网上办理生育登记的,上传证件原件照片或扫描件进行实名认证并提交登记表完成信息审核;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予上传。
这意味着,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采集信息的不再要求当事人上传相关材料。“过去群众进行生育登记时,需上传身份证和结婚证照片,现在实现电子证照共享,只要在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能调阅到既往的相关材料,群众不用再重复提交。”该负责人说。
《办法》更改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从夫妻变成凡生育子女的公民,这一修改是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省卫健委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
《办法》还更改了办理登记生育时生育数量的限制。将“办理生育登记的情形: 1.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2.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省卫健委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这意味着不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